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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土地征收啦!源城区源南镇土地征收,内附用地红线图

2021-09-03 10:43 购房网

河源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
  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源府通〔202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7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0〕25号),同意将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白田村新杨新一经济合作社、新杨杨二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3.529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白田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白田村新杨新一经济合作社、新杨杨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5296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8931公顷(林地2.3063公顷、其他农用地0.586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6365公顷,上述土地合计3.529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正公告》。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本通告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共15天)。
  特此通告。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河源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
  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源府通〔202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9日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0〕31号),同意将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白田村新杨新一、新杨杨二经济合作社和双下村双下经济联合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9.922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白田村、双下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白田村新杨新一、新杨杨二经济合作社和双下村双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7.7377公顷(园地1.0382公顷、林地5.6104公顷、其他农用地1.0891公顷),未利用地2.1847公顷。上述土地合计9.922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三批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正公告》。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本通告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共15天)。
  特此通告。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河源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
  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源府通〔2021〕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9日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0〕30号),同意将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高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0.519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高埔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高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5191公顷(园地0.519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四批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正公告》。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本通告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共15天)。
  特此通告。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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