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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迟迟不交房?原来又高价卖给别人

2017-09-24 15:26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欧平 周春晓 记者 于英杰)贪心房主为求高价而将自己的拆迁房“一房二卖”,买家起诉到法院。日前,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案,房主被判承担赔偿房价涨幅差价30万,真是得不偿失。

  2016年3月,陶某与李某签订了拆迁房买卖合同,约定陶某出价100万购买李某的一套拆迁房。签订合同时,拆迁房尚未交付也还不能办房产证,双方约定由陶某支付5万定金,到8月份交房时再支付90万元,留余款5万元到办证时付清。2016年9月,李某仍未能交房,陶某经过打听,该房屋完全可以交房。陶某随即找到李某要求交房,李某找各种理由推托,并说房屋需要自住,不卖了。

  长时间沟通无望,陶某在去年底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李某无奈之下在法庭说出实情,房屋早在2016年7月就以1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并且已经交房。

  审理中,经现场查验,该房屋的确已经出售给了别人,并且已经装修完毕入住。因李某“一房二卖”,他人已经入住,陶某*终无法获得该房屋,便转而要求李某进行赔偿,经过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该房屋在审理时的市场价格已达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李某未经陶某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加价出售,并办理过户手续。故李某构成违约,造成其与陶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李某单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陶某的购房定金。对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陶某有权主张相应赔偿。*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返还陶某5万元定金,并支付陶某房屋涨幅差价50万元。

  李某不服,上诉至苏州中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赔偿陶某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法官说法

  近两年来,随着房价大幅上涨,于是,“一房二卖”的违约现象不断涌现。为保护正常交易秩序,加重违约者的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对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原则。因此,提醒广大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立约双方,尤其是房屋出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诚信履约,否则,必将承担沉重代价。

 

(责编:伍振国、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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