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什么调整丨中山住房
2019-07-04 15:51 中山购房网
近日中山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所调整,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需要注意。
根据通知,新政主要内容为对住房套数的认定要求,主要为2个方面。
1、公积金异地贷款增加申请人户籍地的家庭住房证明,户籍地的住房计入申请人的住房套数。
此项新政主要针对使用异地公积金的购房者,此前对于异地公积金购房者,除了审查其在中山使用公积金的贷款次数及住房套数外,还需其提供在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及住房套数证明,以判定其该次申请是否符合可贷范围内的套数、次数要求。
举个例子,一位户籍在北京、于广州缴存公积金的购房者,想在中山使用公贷购房,此前只需额外提供广州公积金使用次数及住房套数证明,但如今需要增加提供其在北京的公积金使用次数及住房套数证明,且广州、北京两地的记录均计入核算。
增加这个限制,或许有利于利用降低利用公积金贷款进行炒房的系数,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万一购房者在即非户籍地、又非公积金缴存地的城市如惠州、东莞等,另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或已有房产,由于无法统计,则未被计入核算。
2、申请人家庭的征信报告显示正在还款的房产套数也计入申请人目前的住房套数。
对于该项,根据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对以往政策的重申。
中山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要求为:以家庭为单位,房产少于两套且公积金贷款申请次数少于两次,目前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但不少购房者不清楚自己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属于首套房还是二套房。根据该项规定,核算住房套数并不限于房产还款属性,无论是已全款还是按揭购房的住房,都计入套数核算。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公积金使用次数不因房产的出售而抵扣,举个例子,A曾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并将该套房出售给他人,名下已无房,但再度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属于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二套房)。使用公贷购买首套房与二套房首付均为2成,但二套房利率需在基准(5年以上年利率为3.25%)上浮10%。
总而言之,6月24日执行新政为:
1、公积金异地贷款增加申请人户籍地的家庭住房证明;
2、申请人家庭的征信报告显示正在还款的房产套数也计入申请人目前的住房套数。需要提醒的是,中山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认定,既认存量房,也认使用公积金的次数。本地申请人与异地申请人,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条件相等。